经典案例
雷定全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雷定全律师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
中路486号1单元3楼
 0833-2432838 2419818
 13981348583
 15884377888
 18990691221
 13541956868
“贩卖毒品罪”中从犯贩卖毒品的数量 如何认定
时间:2016/12/30 15:49:55

                           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烟毒之烈,祸国殃民,贻害无穷。随着世界范围内毒品犯罪的日趋猖獗,我国毒品犯罪也愈演愈烈,毒品犯罪危害日趋严重,已成为当下面临的严峻社会问题。毒品犯罪数量与日俱增,越来愈多的人被卷入到毒品犯罪的漩涡当中,许多毒品犯罪案件的从犯其实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惩治犯罪,怎样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达到教育与惩罚的结合,已成为当下的重要课题之一

        案情介绍:

        公安机关民警在工作中发现X县某出租房内有人贩卖毒品。2015年8月6日,依法对X县某出租屋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并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1025.6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6.38克,张某、吴某逃脱。2015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张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98.7克。2015年8月20日至同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吴某及其他同案犯。

        经查,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6月20日Y市检察机关依法向Y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万某、严某、吴某、共同贩卖毒品1130.72克,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万某、严某、吴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分别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由于被告人吴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X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贝博app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雷定全、许杨梅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雷定全、许杨梅律师在接受指派后,详细的阅读了案件的全部材料,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对全案进行全面的分析后,雷定全律师认识到本案的严重性,若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吴某将面临至少七年以上的刑罚处罚,对于一个花季少年来说,意味着其整个青春时期都将在监狱中度过,对其成长是极为不利的。意识到本案事关重大,雷定全、许杨梅律师在庭审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争取为被告人吴某争取一个较轻的处罚。

        雷定全、许杨梅律师于2016年11月23日、27日依法参与张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在庭审的过程中,依法就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吴某认识的时间、吴某*后一次帮张某送毒品的时间、张某吴某*后一次联系的时间以及张某取得1130.72克吴某是否知情、吴某帮助张某送毒品对于张某毒品的来源、购进和销售的价格时候知情等问题分别详细询问了被告张某和吴某。

         结合庭审的过程查明的事实以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

一、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参与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130.72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张某当庭的供述,以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即短信记录中显示,张某并不看好吴某,一度和吴某断绝了来往,事实上,在2015年8月6日以前,张某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没有与吴某联系过,也没有再让吴某帮其送毒品了。

公安机关收缴的上述1130.72克的毒品,张某是从何处、向何人购买的?在什么时间购买的?价格是多少?购回来后又藏匿于何处?这些事实,无论在事前、事中,直至在案发前,张某并没有与吴某商量过或告知过吴某,更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过,也就是说,张某既没有与吴某有过事前通谋,事后,吴某也没有帮助藏匿或者运送过上述毒品,换句话说,针对这两笔毒品的交易、藏匿和运送等行为,在主观方面,吴某没有参与张某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实施上述犯罪的行为事实,因此,对于张某单独实施的贩卖1130.72克毒品的行为及其后果,依法只能由张某个人承担。

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参与贩卖毒品1130.72克的依据是将2015年8月6日在张某租住的出租屋里查获的1025.64克和2015年8月20日在张某被捕时当场查获的98.7克毒品进行简单相加后得出来的数量,而在庭审调查中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吴某在事前就知道(事前通谋)或参与了上述毒品的卖买,运送或藏匿行为的事实,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讼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凭吴某曾经为张某送过毒品,即认定其与张某共同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130.72克,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仅以此要求吴某承担参与贩卖毒品1130.72克的法律责任,显属不当。

二、不可否认,吴某曾经帮助张某送过毒品,但是,这种关系是偶然的,不固定的,除能从张某处要吃点“药”外,不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只是吴某到张某家耍时,在走的时候张某有时会让其顺便将毒品送给买家,并没有不是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张某贩卖的毒品的来源,销售渠道以及销售价格,吴某都是不知情的,因此,辩护人认为吴某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共同贩卖毒品的行为,虽然吴某有过帮助张某送毒品的行为,但其行为也仅起到了一个帮助的作用。

三、根据2000年4月4日《*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中明确提出“对于从犯,应当按其个人直接参与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不应当以公安机关在张某的住处和其随身携带的包里共计缴获的1130.72克毒品的数量,作为认定吴某参与或帮助张某贩卖的毒品的数量,对于购买和私藏上述毒品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张某个人承担。

四、吴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从犯,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吴某系首次犯罪,且在被公安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六、从吴某在张某实施的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帮助犯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帮助犯的相关规定对其定罪量刑。辩护人认为吴某年少无知,且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在法定刑以下对其量刑处罚。

Y市人民法院经过评议后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吴某不应当对查获的毒品数量负责,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一条            
贝博app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http://www.linuxblock.com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486号1单元3楼电话:0833-24328380833-2419818
技术支持:大浪科技